【已结束】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4年5月9日前向我局提出。
通讯地址: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泰安市泰山大街111号702房间,邮编:271000,电子邮箱:tasldjybgspxk@ta.shandong.cn。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鲁人社发〔2022〕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强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是指经人社部门评估备案,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等。
第三条 承训机构目录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备案、动态调整、规范发展”的原则,具体包括机构备案、日常管理、动态调整、绩效评估、变更和退出等内容。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承训机构目录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负责承训机构的择优备案、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二章 承训机构的征集与备案
第五条 发布公告。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发布承训机构征集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训机构。征集范围及条件如下:
(一)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人社部、省人社厅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
(二)具备与申请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场所、师资和相应设施设备条件,并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标准和技术要点要求。
(三)培训项目符合我市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范围。
(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机构备案:
(一)上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被人社部门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不满两年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第六条 备案申请。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办学批文的复印件或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外貌全景、教室全景全貌和培训职业(工种)实训场所全景照片;
(五)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实录能力设备(监控设备或录像设备)清单;
(六)师资队伍、专家队伍、管理人员花名册和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创业培训申报机构还需要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具有符合马兰花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
2.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讲师,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讲师。
3.具有提高培训效果的渠道资源。能够与创业贷款、创业融资、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方面的机构和专家建立联系,为培训学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九)线上培训平台还需要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的技术功能,能够向各级管理部门、企业或承训机构开放平台管理后台。
第七条 评估认定。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应综合考虑年度培训指标任务、职业(工种)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备案机构的数量和类型。要组织专人开展评估认定,筛选职业(工种)契合、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的机构参与备案。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示公布。通过评估认定程序的承训机构,在当地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备案承训机构,同时报市人社局汇总形成《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附件2)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承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与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签订《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模板见附件3)。
第三章 承训机构职责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积极承担我市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体系,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相应期限。
第十二条 主动公布职业培训项目的名称(职业工种及等级)、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等,主动告知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
第十三条 根据培训项目的职业(技术)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并承诺对培训的质量、效果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提交开班申请时需对本次班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学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第四章 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开展抽查检查、引入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估等手段,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加强资金审核监督,规范承训机构办学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组织培训教学的;
(二)存在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合班教学、学员出勤率低、培训学时不足、上课下课打卡考勤造假、参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授课教师师资与实际不符或考核结果不实的;
(三)未按要求对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的;
(四)开展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兴趣式”“滥竽充数式”低质无效培训的;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承训协议继续有效,整改期满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培训补贴,情节严重的解除承训协议。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可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移出备案机构目录:
(一)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生源的;
(五)转包、外包培训项目的;
(六)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群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涉及违规领取补贴的要立即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承训机构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备案年度结束后,由备案地人社部门对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具体参照《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承训机构参与下年度机构备案、纳入目录管理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估60分及以上(合格)的承训机构在下年度申请机构备案时,相同职业(工种)无需重复提交备案材料,重复履行备案评估程序。
第六章 承训机构的动态调整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目录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承训机构退出。承训机构不再具备备案条件,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取消备案。承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自动退出承训机构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2.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3.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模板)
附件1
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许可证号/批文号等 | |||||||
单位类型 | £高等院校 £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 £公共实训基地 £民办培训机构 £企业(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其他 |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办学许可批准的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目前面向社会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 | ||||||||
拟申请培训类型 | £职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 |||||||
培训场所总面积(㎡) | 理论教室面积(㎡) | 实训场地面积(㎡) | ||||||
教师总数 | 专职教师总数 | 管理人员总数 | ||||||
创业培训师资情况(申请创业培训项目的需填报此项) | ||||||||
创业培训师资 总数 | 专职创业培训师资数 | |||||||
合作的创业服务机构数 | 创业服务 专家数 | |||||||
近三年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 ||||||||
年度 | 培训职业(等级) | 培训人数 | 其中政府补贴性培训人数 | |||||
诚信承诺 |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资质,不以他人名义参与备案,不弄虚作假;不存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2.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严格履行承训协议,不降低协议约定的培训质量及相关服务质量,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协议或者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3.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意见 |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案结果登记 | 备案职业(工种)名称 | 培训等级 | 培训课时 | |||||
说明:
1.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上述表格内容自行设定申报表格式,添加更多详实内容。
2.申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表行或另附印证材料表页。
3.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备案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单位:
序号 | 县市区、功能区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许可证编码/批复文号 | 培训机构类别 | 培训类别 | 培训专业或职业(工种)及等级 | 负责人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机构地址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
附件3
编号:______________
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
(参考模板)
甲方: (人社部门)
乙方: (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切实做好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乙方承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在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开展培训。
二、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有效。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承接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进行开班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2.对乙方承接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和培训效果评估;
3.对乙方承接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向社会发布乙方可承接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相关信息;
5.为乙方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培训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6.受理、审核乙方提交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市、县相关规定,在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内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完成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达到相关审核标准的,享受相应补贴资金。
3.对承接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省市政策规定和甲方审核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不得擅自调整培训计划、调换师资、变更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确保培训质量;
4.对承接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身份、技能等级等资格条件的审核;
5.对参训学员严格进行考勤管理、教学管理和考核评价;
6.对培训过程的主要节点利用监控系统或录像设备等技术手段进行拍摄,实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以班级为单位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7.主动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甲方指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8.严格遵守《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四、违约责任
(一)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出现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
(二)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3.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以招生费名义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生源的;
5.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转包、外包培训项目的;
6.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7.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群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解除或终止协议的。
9.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乙方被解除协议的,应在甲方指导下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二)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乙方承接的全部培训项目未纳入补贴范围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乙双方就其他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1. ;
2. ;
3. 。
(四)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全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整治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全面排查承担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将开展低效无效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和超办学许可范围培训的机构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移出。人社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要求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要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省人社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市要制定完善本地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对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此背景下,起草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出台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鲁人社发〔2022〕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行为,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发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四、机构管理原则
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备案、动态调整、规范发展”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目录内承训机构。主要包括机构备案、日常管理、动态调整、绩效评估、变更和退出等内容。明确了纳入目录的机构培训资质要求,应满足培训规模和范围的场所、设施设备、师资要求,培训项目符合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内容,无失信违法行为。明确机构退出条件,主要是出现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的行为或不再具备培训条件的。
五、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
一是承训机构征集范围与备案。人社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训机构,确定了不能参与备案的情形。
二是承训机构职责。
三是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应通过开展抽查检查、引入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估等手段,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加强资金审核监督,规范承训机构办学行为。
四是承训机构绩效评估规程。备案年度结束后,由备案地人社部门参照《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对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五是承训机构的动态调整和退出规程。承训机构目录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动态调整。承训机构不再具备备案条件,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取消备案。
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9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针对《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截至5月9日,未收到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方面的意见。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