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2754/2024-000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人力资源部,各相关企业、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崔娟 联系电话:6991739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
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鲁人社发〔2022〕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加强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是指经人社部门评估备案,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业等。
第三条 承训机构目录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备案、动态调整、规范发展”的原则,具体包括承训机构的征集与备案、机构职责、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退出等内容。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承训机构目录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负责承训机构的择优备案、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二章 承训机构的征集与备案
第五条 发布公告。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发布承训机构征集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承训机构。征集范围及条件如下:
(一)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和企业;人社部、省人社厅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
(二)具备与申请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场所、师资和相应设施设备条件,并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标准和技术要点要求。
(三)培训项目符合我市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范围。
(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机构备案:
(一)上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被人社部门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不满两年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第六条 备案申请。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办学批文的复印件或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外貌全景、教室全景全貌和培训职业(工种)实训场所全景照片;
(五)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实录能力设备(监控设备或录像设备)清单;
(六)师资队伍、专家队伍、管理人员花名册和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创业培训申报机构还需要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具有符合马兰花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
2.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讲师,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讲师。
3.具有提高培训效果的渠道资源。能够与创业贷款、创业融资、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方面的机构和专家建立联系,为培训学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跟踪指导服务。
(九)线上培训平台还需要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应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控制、学习记录查询统计、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的技术功能,能够向各级管理部门、企业或承训机构开放平台管理后台。
第七条 评估认定。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应综合考虑年度培训指标任务、职业(工种)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备案机构的数量和类型。要组织专人开展评估认定,筛选职业(工种)契合、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的机构参与备案。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示公布。通过评估认定程序的承训机构,在当地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备案承训机构,同时报市人社局汇总形成《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附件2)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承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与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签订《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模板见附件3)。
第三章 承训机构职责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培训政策,积极承担我市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体系,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相应期限。
第十二条 主动公布职业培训项目的名称(职业工种及等级)、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等,主动告知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
第十三条 根据培训项目的职业(技术)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并承诺对培训的质量、效果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提交开班申请时需对本次班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学员承诺对身份条件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第四章 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开展抽查检查、引入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估等手段,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加强资金审核监督,规范承训机构办学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备案的培训职业(工种)组织培训教学的;
(二)存在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合班教学、学员出勤率低、培训学时不足、上课下课打卡考勤造假、参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授课教师师资与实际不符或考核结果不实的;
(三)未按要求对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的;
(四)开展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兴趣式”“滥竽充数式”低质无效培训的;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整改期满达到要求的承训协议继续有效,整改期满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培训补贴,情节严重的解除承训协议。
第十九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可单方面解除承训协议,移出备案机构目录:
(一)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与签订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相关培训要求的;
(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直接或变相买卖符合补贴条件生源的;
(五)转包、外包培训项目的;
(六)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群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涉及违规领取补贴的要立即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承训机构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备案年度结束后,由备案地人社部门对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具体参照《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暂行)》(泰人社字〔2024〕9号)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承训机构参与下年度机构备案、纳入目录管理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估60分及以上(合格)的承训机构在下年度申请机构备案时,相同职业(工种)无需重复提交备案材料,重复履行备案评估程序。
第六章 承训机构的动态调整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目录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在备案年度内,承训机构可以根据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动态更新情况,在其办学许可范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职业(工种)。
第二十三条 承训机构退出。承训机构不再具备备案条件,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取消备案。承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自动退出承训机构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2.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3.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模板)
附件3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协议书(参考模板).doc
相关下载:
关于印发《泰安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字〔2024〕12号).pdf
相关解读:
http://rsj.taian.gov.cn/art/2024/5/11/art_167528_10310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