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畅通行】劳动仲裁维权十二问(高校毕业生篇)
发布日期:2024-07-23 22:45 浏览次数: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保就业稳就业的重点群体。毕业季到了,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推出一期劳动仲裁维权十二问(高校毕业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期间遇到的问题做相关解答,引导高校毕业生增强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合理合法进行劳动维权,助力高效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试用期权益不能少

问题1:试用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题2:试用期的工资能随便约定吗?

答:不能随便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3:试用期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随便解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要重视

问题4:单位应当在我入职后多久跟我签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自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5: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答: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注意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条款,看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问题6:单位说让我先交付500元押金,再入职签订合同,合理吗?

答: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7:单位要求我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我应该同意吗?

答:不应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应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履行劳动合同应警惕

问题8:单位能随意变更我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吗?

答: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问题9:单位总让我加班还不给我加班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年2月7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10:单位让我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我可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题11:在工作期间单位名称变了,会影响到我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答:不影响。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维权渠道要知晓

问题12:跟单位产生争议后,我要怎么解决?

答: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坦诚的沟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保存好关键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需要注意,劳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至到期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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