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畅通行】热҈热҈热҈,高温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24-07-26 18:56 浏览次数:

酷暑已至,热浪来袭,在这炙热的天气里,广大劳动者冒酷暑、顶烈日,挥汗如雨,坚守岗位,为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也关系着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人社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全力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二、扎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三、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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