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支付(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支付)
二、受理单位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办理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行政法规】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5号);
【规范性文件】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6.《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0号);
7.《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4〕25号)。
四、申请主体
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
五、受理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含老工伤人员),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可以申领工伤医疗待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含老工伤人员),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康复期,在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治疗的,可以申领工伤康复待遇。
六、申请材料
1.门诊治疗: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单复印件;各项检查化验单复印件;发票原件;异地就医的提供外地交通费发票;异地就医的的提供首天和末天最多2天的住宿费发票;单位开户信息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2.住院治疗:
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汇总表;发票原件;单位开户信息或本人社保卡(银行卡)
七、办事流程
1.单位的管理人员或工伤职工本人从前台发起申请,前台受理岗按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清晰、真实性,若存在未参保缴费或者欠费的,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缴费正常的:待遇拟拨入个人账户的复印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卡,收集复印件,填写《市直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结算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柜员填写),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确认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538-6267816
十一、办理地点
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一楼A区社保医保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
十二、声明及二维码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泰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