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8号)
发布日期:2025-01-20 09: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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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永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8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10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最低工资标准差额560元、2024年9月至10月工资402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4020元、经济补偿1005元、高温补贴28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联系电话:0538-7224810),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仲裁裁决书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0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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