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549号)
发布日期:2025-02-10 14:19 浏览次数:

王志岭、冯迎超:

本委受理李冲冲诉王志岭、冯迎超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54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原新泰市鑫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90068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14632元(14个月工资);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7316元(7个月工资);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35天的工资差额26352.2元(即70日工资);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200元(1200*6);7、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本委定于2025年3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7224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0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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