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83号)
发布日期:2025-06-06 10: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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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程琳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8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41.94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份工资3000元、5月份工资3483.87元(1-27日);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在2025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五险);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5月27日),共计1374.1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本委定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38-8222234)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6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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