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伤职工康复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发布日期:2026-03-16 18:23 浏览次数:

亲爱的朋友:

对您受到的工伤我们致以诚挚的慰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早日康复!

为确保您的康复和治疗能够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申报须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好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一、康复期确认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

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伤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以及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情形的。

注: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二)申报材料

1、准确填写《泰安市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1),在“申请鉴定事项”中勾选“工伤康复确认”,填写康复计划开始时间(不得早于提出康复确认申请的时间);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由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或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或编号;

4、从工伤受伤以来持续治疗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近期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申请延长康复期

1、工伤职工应当在确认的康复期限内进行康复。康复期届满前,工伤康复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仍有康复价值的,应当至少在康复期满前20日内,出具《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附件3)。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工伤康复期申请,并提交《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及相关病历等康复期鉴定所需材料。

注:康复期、延长的康复期累计计算,最长不超过《服务项目及规范》相关规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

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二)申报材料

1、准确填写《泰安市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1),在“申报鉴定事项”中勾选“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争议)”,填写原停工留薪期起止时间并提供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4);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由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或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或编号;

4、从工伤受伤以来持续治疗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近期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6、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

温馨提示:按照相关规定,康复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申报资料(含病历)需归档保存,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

三、康复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报时间和地点

每月受理一次。

每月1-10日集中受理康复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社局及两矿集团将受理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劳鉴委办公室。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大厅A区人社综合服务窗口(地址:望岳东路55号)。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人社局工伤鉴定受理部门。各县(市、区)(含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初审、收讫和结论的直接送达。

四、鉴定须知

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向《泰安市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鉴定通知,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如遇不可抗力,组织鉴定时间安排会作出暂停或延期调整,相关信息将于泰安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布)。

现场鉴定:参加现场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工伤受伤以来受伤部位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

五、送达须知

1、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我委将以邮政EMS快递方式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邮寄送达鉴定结论。

2、邮寄送达地址以《泰安市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中填写信息为准,如需变更请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或在鉴定现场核对邮寄信息时书面更正。

3、申请人或被鉴定人应确保提供、确认的邮寄信息准确有效(包括: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4、如邮寄后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我委将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30日,期满视为送达。

六、咨询电话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6993919(0538);

市直:6988867;高新区:8938281;泰山区:8330952;

岱岳区:8562172;新泰市:7239679;肥城市:3283619;

宁阳县:5611234;东平县:2855803;

新汶矿业集团:7872777;肥城矿业集团:3140459;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1:泰安市工伤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doc

附件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3:延长工伤康复期限建议书.doc

附件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docx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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