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340号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6-07-16 14: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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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34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3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2020年10月起至2025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7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3号,泰安市泰山区综治中心。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6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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