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6-07-16 15: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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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海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1、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2仲裁裁决书。

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1对第二项仲裁请求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截止2026年3月份项目提成2656.78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泰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533号-2对第一、三项仲裁请求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份-2026年3月份工资96247.14元。驳回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6400元的请求。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3号,泰安市泰山区综治中心。联系电话:0538-8222234),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6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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