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2754/2024-001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4-06-24 废止日期

泰人社办发[2024〕2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8 10: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崔娟       联系电话:6991739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科)


泰安市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助力产业发展和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山东省“十四五”职业培训规划》(鲁人社发〔2022〕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齐鲁绿色低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2023-2025年)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制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者就业需求,以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就业、助力产业发展为目的,通过单列培训项目,面向社会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整建制购买培训服务和成果的培训模式。

第三条  项目制培训对象为泰安市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各级财政供养人员除外),主要包括:

(一)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用工)。

(二)脱贫享受政策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四)退役军人、残疾人、去产能失业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剩余刑期不足两年)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五)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大户等创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条  项目制培训适用范围。

(一)围绕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省、市重要战略布局,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链集群发展及各县(市、区)、功能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开展各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训。

(二)结合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劳务品牌打造,开展“鲁菜师傅”“山东手造”“齐鲁建筑工匠”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三)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把发展农民群众技能特长与农业生产、新农村建设需求相结合,开展乡村旅游、经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和设施农业培训。

(四)围绕扩大各类重点群体就业,结合就业形势和市场需求,开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订单式培训、“就业技能+创业培训”、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项目制培训类别。

(一)以提升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培训对象为企业职工、新型职业农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实用技术带头人等。

(二)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培训,其培训对象为尚未就业的各类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

第六条  征集培训需求,确定培训项目。项目制培训可由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自身实际培训需求发起,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必要性、拟培训对象、拟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要求、合格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年度职业培训任务及资金保障情况,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形成《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承训机构。

第七条  确定承训机构。项目制培训的承训机构,包含但不仅限于泰安市境内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有职工培训中心的企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等。有意向承接项目制培训的承训机构,根据公布的项目制培训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培训项目发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培训采取的方式、具体培训内容、教学计划、课时设计、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培训成本(不含学员食宿费、交通费)、保障学员技能提升(学员就业率)的措施等。

项目制培训原则上采取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承训机构。承训机构不是本地备案培训机构的,可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管理。

第八条  培训项目实施要求。承训机构应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实际需调整的,应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制培训总课时不低于40课时。承训机构要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随时接受人社、财政、行业主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任何方式转包所承担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培训结果考核评价。项目制培训以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结业验收标准。培训完毕6个月内,各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重点从培训组织情况、资金支出情况、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培训补贴标准及发放要求。在完成项目评估验收后,培训补贴金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实际完成情况在项目合同金额范围内核定,未达到项目约定培训人数的,要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比例核减。以技能提升为目的的项目制培训,学员取得各类证书的比例达到95%及以上的,按照核定金额全额拨付培训补贴,不足95%的按照实际获证比例拨付,但不得高于核定金额的80%。以就业为目的的项目制培训,学员获证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提供相应佐证)的比例达到85%及以上的,按照核定金额全额拨付培训补贴;不足85%的按照实际比例拨付,但不得低于核定金额的60%。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申领。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内外网信息互通的实名制管理,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拨付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项目验收完毕后,承训机构应参照《泰安市职业培训实施细则》(泰劳就〔2019〕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持相应的培训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至承训机构银行账户。

补贴资金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要严格执行各类资金保障群体范围。

第十二条  培训监管与风险防控。各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培训监管、补贴发放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项目制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采取远程视频监控、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培训项目应实地查看不少于1次、远程视频抽查截屏不少于3次。对任意抽检到一次教学现场与培训方案不符,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的,取消本次培训补贴申请资格。对在培训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

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

序号

县市区

(功能区)

项目名称

职业

(工种)

拟培训

对象

拟培训
人数

培训

类型

培训内容及课时

要求

合格标准及评价

办法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印发

校核人:崔娟


相关下载:

关于印发《泰安市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办发〔2024〕2号)).pdf

相关解读:

https://rsj.taian.gov.cn/art/2024/3/28/art_167528_10311221.html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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