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5 11:0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完善我市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

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

二、考核对象

按照“市场需要、考生自愿、促进就业”的原则,凡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能下沉到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县市区(功能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部门为专项能力考核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结合当地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就业需求量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规定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考点评估遴选。依据《泰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附件1),评估遴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院校、培训评价机构等设立考点,由考点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或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培训考核衔接。鼓励技能劳动者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 训后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与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相结合,培养训练有素的专项技能劳动者。

(四)证书发放管理。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需求由县市区(功能区)提出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后报省中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码、统一打印,并加盖印章发放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登陆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sdosta.org.cn)免费查询。

四、规范开发程序

(一)县市区(功能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部门要积极主动征集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鼓励探索开发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我市新业态新产业、地方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以及现代生产制造、现代服务等新技术新技能的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进行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项目开发,为其组织编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提供帮助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编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2)进行。

(三)有关单位要将编写完成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逐级报至县市区(功能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待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筛选,对信息完整、条件成熟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纳入我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就业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培训机构提质扩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动员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

(二)落实考核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强化服务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服务监管。 严格考务管理,按规定安排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切实加强考核过程监督,确保考核质量。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 取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资格。

附件:1.泰安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则.docx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docx

3.山东省专项职业能力考点设立申请表.docx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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