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泰安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4:33 浏览次数:


市直、省属及以上驻泰参保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申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年度及申报时间

2023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适用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31日。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并完成缴费,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与核定

我市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一票征缴、统一申报,不允许选择单险种或个别险种缴费。省属及以上驻泰企业按规定险种申报缴费,缴费基数以养老保险基数为准。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

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数、2022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按2022年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作为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本人月均工资收入低于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月缴费基数。

2.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核定采用临时保底封顶办法。在全省统一公布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应按企业职工本人2022年月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职工本人2022年月均工资低于4378元(临时保底基数)的,暂按4378元核定;2022年月均工资高于21888元(临时封顶基数)的,暂按21888元核定;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023年1月份缴费时,涉及保底封顶的缴费基数,先按保底4378元、封顶21888元缴费,待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约在2023年7月下旬),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在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在职工本人确认知晓相关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出国、死亡的不再调整已申报的缴费基数。

(二)事改企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事改企单位按登记立户管理的事业户、企业户分别申报。事业户缴费基数按改企转制相关规定,以审批的档案工资进行申报;企业户缴费基数按我市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或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程序和办法

(一)实行网上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先办理开通。集中申报自2023年1月3日开始,1月31日完成。

(二)缴费基数公示。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缴费人员实际工资,非2023年缴费基数暂定上下限),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数据报盘格式申报。签字和公示的有关纸质材料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市社保中心将适时核查,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三)单位申报。参保单位仔细阅读《关于2023年度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说明》(附件1),确保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工资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据实填报《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

(四)核定入库。市社保中心根据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含报盘文件)办理2023年度缴费基数入库并制定缴费计划(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时按照下限4378元/月,上限21888元/月核定),之后参保单位按月办理增员减员、申报缴费等业务。

(五)申报缴费。参保单位务必完成基数申报和人员增减员业务后,再通过网上正常申报打印2023年1月份缴费单据,并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

(六)稽核稽查。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要求,2023年社保经办机构将联合相关部门随机抽取1/3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稽查,由社保经办机构电话通知单位,审核2022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会计报表、应付工资凭证、成本费用明细账、纳税申报表等缴费申报相关资料,对不按时申报、不按时报送稽核材料的单位纳入社会保险领域负面清单,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

四、相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做好申报缴纳工作,确保缴费基数真实、准确。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缴费,对未履行申报要求,1月31日前未进行申报、1月底前未完成缴费的单位严格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


附件:

1. 《关于2023年度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说明》

附件1:关于2023年度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说明.docx

2. 《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

附件2: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docx

3. 《网上办理—缴费基数报盘》

附件3:网上办理—缴费基数报盘.xls

4.《网上办理-业务操作说明》

附件4:网上办理-业务操作说明.doc

5.《申请书》

附件5:申请书.doc

泰安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