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标注的单位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域。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为方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驻泰城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争议案件;
2、驻泰城师级军队聘用单位的争议案件;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争议案件;
4、市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争议案件;
5、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争议案件;
6、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争议案件。
未列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争议案件分别由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见附件1)。
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A4纸打印),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仲裁留存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关系的材料;(4)主张权益的相应证据材料,提供证据需填写证据清单(见附件2),如有证人,请写明证人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4);(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4)主张权益的相应证据材料,提供证据需填写证据清单(见附件2),如有证人,请写明证人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
四、案件处理
1、提交申请。
2、仲裁告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审理。
4、案内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庭前、庭中、庭后三次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决。
5、制发裁决书或调解书。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送达。
6、案卷归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七、泰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