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2754/2022-0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2-07-25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功能区有关部门: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已经印发施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管理层级划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差异化管理、备案、使用、返还和相关争议裁定等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监管和执法等工作,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存储、使用、返还等工作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市属各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和监管,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存储、使用、返还等工作进行初步审核。各功能区范围内出现违反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宜,按照《关于明确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泰人社字〔2021〕9号)确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处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一简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制度,每月汇总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台账、存储凭证、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存储要求
(一)存储形式、存储时限和存储备案
1.存储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1)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2.存储时限。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通知书,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未纳入监管平台的项目只进行存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示总包单位按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上传相关凭证。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在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保函正本上传至监管平台。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3.存储备案。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和存储凭证在存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总包单位应在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业务衔接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出具《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附件3),告知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连同《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一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
(一)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4.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差异化存储
1.总包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
2.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总包单位承诺不欠薪(《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不欠薪承诺书》,附件4),可以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3.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后,在泰安市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前2年内在泰安市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5.符合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总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
6.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提高、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建议,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书面答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证明》(附件6)。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总包单位存在符合差异化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可直接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证明》,并通知相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在泰安市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取消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通知书》(附件7),书面通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按规定比例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再次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本通知差异化存储第4条之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四、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特别规定
总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90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存。
银行保函应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总包单位选择以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保险金代为请求权,保险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受益人(索赔权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免赔率或免赔额;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或承保机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单。
五、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补足
(一)工资保证金动用支取
1.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关于明确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泰人社字〔2021〕9号)确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8),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自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2.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工资保证金补足
1.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2.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银行保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3.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工程保证保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单相同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的新保单。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单后,原保单即行失效。
4.总包单位未按照前三款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提供新银行保函或新工程保证保险的,视同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保单。
六、工资保证金返还
(一)返还条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9)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附件10)。
(二)返还流程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11),或者《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12),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2.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返还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的书面申请。
七、监督管理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健全组织机构,配齐专门人员负责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会商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通报,加强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管平台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泰安银保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八、其他事项
1.《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前已按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开立的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2.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并于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3.本通知中的“日”,除注明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
4.本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5.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附件4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不欠薪承诺书(参考样本).docx
附件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申请表(参考样本).docx
附件12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参考样本).docx
相关链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80/202205/0053feaa-665c-492e-b7aa-1820d8bbc13e.shtml
相关解读:http://rsj.taian.gov.cn/art/2022/7/22/art_167528_10297477.html
图文解读:http://rsj.taian.gov.cn/art/2022/7/22/art_167528_10297478.html